防宗教財產淪私產 政院通過暫行條例解決借名登記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3日電)過去宗教團體不動產常以自然人名義登記,易發生產權糾紛。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產,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暫行條例,宗教團體可在兩年內備妥相關文件,經審認權利歸屬後,辦理更名登記。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暫行條例」草案,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在院會後記者會中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宗教團體財產具有公眾財產性質,為處理既有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避免公眾集資的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減少類似糾紛,有必要訂定本條例。
蘇貞昌說,這項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表示,立法目的是因為宗教團體擁有的不動產,取得時可能還沒完成寺廟登記,或是受贈者無力負擔稅負、耕地不能登記等情形,才會以自然人名義登記;據統計,目前約有7500座廟宇、750公頃土地有這種情況。
鄭英弘說,這麼龐大財產久了之後很常有紛爭,為解決這個問題因此研擬條例,透過行政作為來釐清權屬、減少訟累,使公眾財產不致淪為私產。
處理機制部分,鄭英弘表示,條例通過後兩年內,符合條件、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宗教主管機關受理後,經過審認、公告程序確認權屬後,再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是限制登記,以保全宗教團體的不動產。
鄭英弘指出,適用的宗教團體包括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已登記的寺廟,未登記的寺廟則指已有整幢建物或已經在申請寺廟程序者;但神壇、未立案的教會堂、簡陋搭建的建築物並不適用。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宗教團體不能持有耕地,因此條例中不會讓宗教團體更名登記,而是以限制登記方式,避免第三人或繼承人移轉,產生新的爭議,耕地不會直接變更為非耕地;宗教團體不能擁有的不動產類別,都不會因為暫行條例通過後就可以,該繳的稅也一定都要繳,才能完成權利移轉。
羅秉成說,早年有很多土地買賣沒辦法登記在寺廟,才會借名登記,但有時候會產生訴訟問題,例如出借名義的人,可能因遭強制拍賣而影響廟產;也有些人過世後,繼承的家屬認為那是他們的遺產,產生很多糾紛。因此要透過法律規定,確保廟產不會有糾紛。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指出,宗教團體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間,如果有產權爭議,仍必須交由司法確定其權利歸屬,主管機關不會在登記名義人有異議的情形下,以行政作為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編輯:蘇志宗)1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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