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學校聘用人員應查有無侵犯兒少前科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5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規定學校聘用人員前,除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也須查詢是否曾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相關紀錄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1條規定,學校聘任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或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但國民黨立委林思銘提案指出,原性別平等教育法未規範受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處罰者,不得擔任學校人員,恐危害學生安全;僅管教師法已將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案件,納入不適任教師查閱範圍,但非教師身分者不適用,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修正條文新增,學校聘用人員前,除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也須查詢是否曾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此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性平教育委員會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案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2018年修法時,明定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而且在修正條文施行前,亦同。
但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指出,2018年的修法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文義不清,未載明「亦同」的意涵,立法說明也未說明是否溯及既往等,爰裁定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的規定,自不得溯及適用。
因此,三讀修正條文將原條文的「亦同」,改為在2018年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的調查報告均為合法。
此外,修正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立法說明也寫出,若不修正溯及既往的規定,可能有公益問題,包括性犯罪受害人因重新調查受多次傷害,曾有性侵害等行為者將申請復聘、若成功回歸校園恐影響學生安全等;因此本次的溯及既往規定,是基於達成重要公益目的,及解決司法實務上適用見解歧見問題。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林宜瑾三讀後發言指出,2018年的修法被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無法溯及適用,使2018年前調查小組成員如果全部外聘,依其報告做出的行政處分,可能遭撤銷、重啟調查程序;這次修法強化立法理由,以及回溯條款的高度正當公益性,希望紛爭止息、被害人不受二度傷害。(編輯:蘇龍麒)1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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