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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犯微罪是否撤銷假釋有裁量空間

2021/12/28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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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現行刑法規定,假釋中的人若犯罪,不論輕重一律撤銷假釋,外界質疑有違比例原則;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規定如果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的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規定,假釋中因故意犯罪,被判處6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現行刑法第78條條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15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依據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假釋制度是為了促使受刑人悔改而設,但現行制度是不論罪名及宣告的有期徒刑為何,均撤銷其假釋,使已逐漸回歸社會的受假釋人,因觸犯輕微罪名導致撤銷假釋,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不利更生。

因此,行政院、司法院提案的修正要點包括,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修正應撤銷假釋的事由,並增訂裁量撤銷假釋的規定。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此部分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因協商無法達成共識,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因此三讀修正通過。(編輯:黃國倫)1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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