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精障犯罪監護處分修法 關鍵條文保留協商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9日電)精神障礙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監護處分期間是否無限延長或假釋中是否施以監護處分等關鍵條文,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無共識,因此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鐵路警察李承翰民國108年7月在嘉義車站處理鄭姓男子補票衝突時,遭鄭男刺死,嘉義地方法院採用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鑑定,109年4月以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宣判無罪。
由於鄭男一審時獲判無罪,無法進行監護處分,當時引發配套修法討論,而行政院提出修法版本,在現行刑法規定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之外,增訂監護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所提刑法第87條及第98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等人列席說明。
委員會討論時,在場立委及官員就監護處分是否延長、怎麼延長,以及在假釋中是否加入監護處分,提出不同看法,例如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說,如果監護處分期間採「5+3N」恐不適當,會落入無限期延長的可能。
司法院指出,監護處分沒有限制延長次數,也沒有規定最長執行期間,恐讓受處分人有遭受長期甚至終身監護的可能,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疑慮。林輝煌也表示,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處分時間越長,定期受法官審查的頻率就要越高。
蔡碧仲說,這並非沒有次數限制,而是在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執行的必要,而且執行監護處分達10年者,應每9個月評估有無繼續執行的必要,這採法官保留原則。
此外,司法院認為,草案欠缺假釋中施以監護的相關規定,恐造成社會安全網的漏洞;民進黨立委江永昌等人提出修正動議,增列假釋中施以監護的規定,希望對假釋出獄的人即時執行監護處分,達到治療並防止其再犯的目的等。
蔡碧仲回應,這沒有破口,而且如果讓人犯沒有假釋可以期待,這有很大的影響,假如弄一個制度來破壞假釋制度,對受處分人的約束反而會變得更小。
上述條文因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編輯:林興盟)1101129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