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鬆綁電視購物頻道執照許可納管義務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5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4條及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鬆綁電視購物頻道的執照許可納管義務,改讓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時,僅須向NCC申請營運計畫許可變更。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民進黨立委陳歐珀、國民黨立委陳雪生等人所提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4條及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陳歐珀表示,過去廣電三法修法將購物頻道納管,但一樣是賣東西,網路電商不用許可,電視卻要,這樣是否合理;況且,購物頻道內容不涉及節目產製,只是單純賣東西,與黨政軍退出媒體欲適用的對象不同。
陳歐珀指出,為此他提案修法,目的是要確立法的安定性,解決相同服務卻不同管理的困境。
根據NCC所提書面報告指出,立委提案修法的重點為,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於民國105年修正後,要求電視購物頻道一律以執照許可機制納管,後來又因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限制,且無其他配套措施,造成部分電視購物頻道業者因此無法順利取得事業執照,因此將電視購物頻道的治理,回歸由系統經營者業者自行設立規劃並納管。
陳耀祥說,從105年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公布施行以來,有5個購物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取得執照,如果按此修正案,可能會衍生幾項監理問題,包括不符相同服務相同管制原則、主管機關無法監理內容等,因此建議立委審慎考量。
委員會討論時,在場立委及官員對於陳歐珀等人所提修正草案並未提出異議,因此通過。全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4條條文規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NCC許可頻道供應事業的節目或廣告。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的播送平台事業,不得播送未經NCC許可的頻道供應事業的節目或廣告。但其自行設立的購物頻道不在此限。
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8條第一項條文規定,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初審通過條文則明定,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於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許可變更。
此外,系統經營者應督導購物頻道提供者的營運,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就其執行情形納入定期評鑑。(編輯:蘇龍麒)1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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