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放寬國小分班分校人數限制 待朝野協商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22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放寬偏鄉設置國小分班分校的人數規定,但因在場立委與官員對條文無共識,因此保留送朝野協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民進黨立委伍麗華所提「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現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評估辦理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有關國小學齡兒童人數限制為15人。
伍麗華提案說明指出,偏鄉地區兒童數量受設籍戶數、實際居住情形及就學型態等因素影響而有不同,明定數額恐怕無法因應偏鄉地區教育需求,因此提案將原訂的「15人」數額,改為轄內有國小學齡兒童「人數稀少」。
此外,現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的教學場所,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合法建築物,不受國民教育法等法規限制。
伍麗華表示,考量偏遠地區受區位、地形地勢及在地傳統文化特色等因素影響,許多建物未能取得合法證明文件,為避免影響兒童就學權益,因此她提案增訂條文,讓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得以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替代。
對此,教育部提出書面資料指出,人數稀少是不確定概念,而且涉及地方政府權責,需與各縣市政府溝通、凝聚共識。此外,有關以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取代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一事,因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各級學校興辦管理為地方政府權責,結構安全但尚未合法的建築能否做為偏遠地區學校教學使用,還需與地方政府溝通、凝聚共識。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長彭富源在會中表示,希望能有2週的時間,跟地方政府會商相關議題。
因在場立委與官員未能對此達成共識,因此,全案保留送交朝野黨團協商。
伍麗華會後受訪指出,包括教育、觀光等,全台原鄉普遍有土地建物不合法的問題,而目前教育部要以2週時間與地方政府討論,希望能盡快溝通,解決原鄉困境。(編輯:林興盟)1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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