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空戰力提升計畫 得限制性招標委由台廠辦理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6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審查通過國防部「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草案規定,計畫採購所列項目的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的廠商辦理。
國防部在院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新訂條例主要考量當前敵情威脅嚴峻,嚴重影響台灣國防安全,急須於短時間籌獲發展成熟及可快速如期量產的武器裝備,建構可恃戰力,確保國家安全,因此制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
國防部簡報表示,條例所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的項目,包含岸置反艦飛彈系統、野戰防空系統、陸基防空系統、無人攻擊載具系統、萬劍飛彈系統、雄昇飛彈系統、海軍高效能艦艇、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
國防部說,「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條文計有8條,重點包含定義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指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機構,以及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的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海巡艦艇戰時武器加裝與相關支援系統,和裝備的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
草案第5條規定,計畫採購所列項目的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的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
草案第6條則規範經費上限為新台幣24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的限制。
至於實施期間,草案第8條明定,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到中華民國115年12月31日止。
國防部簡報指出,條例訂定預計有3效益,首先是快速提升戰力、建構防衛體系,在短期內籌建可快速量產武器裝備,有效提升防衛作戰可恃戰力,建構自我防衛決心,嚇阻敵人軍事冒進。
第二個效益是落實國防自主、提升自製能量,透過結合產、官、學、研科技能量,落實武器自研自製,厚植國防自主能量,並帶動國防產業升級。
第三個效益,國防部指出,是擴大國內釋商、促進經濟效益。藉由兼顧國防安全與經濟發展下,有效結合政府資源與民間力量,擴大國內釋商、衍生產業效益及提升就業機會。(編輯:康世人)11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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