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明定行政機關假扣押、代位請求權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9日電)行政院會今通過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明定行政機關假扣押、代位請求權等規範;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會中裁示,行政執行法是國家貫徹公權力的重要制度,為強化執行效能、保障人民權益,本次修法明定假扣押、代位請求權等保全公法債權的規定,並使行政機關得以運用更多元彈性方法,提升執行效能,同時完善救濟管道,嚴謹規範拘提、管收等程序,兼顧公權力執行與人民權益保障的必要。
行政執行法此次翻修,是由法務部組成「行政執行法研究修正小組」,邀請學者、專家共商修法事宜,經138次修法會議,進行通盤性檢討及研修,草案自原先的44條倍增為92條,是自民國87年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
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確認本法為普通法性質,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
草案為完善救濟管道,保障人權,明定對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措施得提起行政訴訟、義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及新增對即時強制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的救濟規定。
草案也強化保全公法債權的措施,增訂行政機關為保全行政法上金錢債權,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義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另外行政機關並得代表國家行使代位權、詐害行為的撤銷權。
這次修正,草案也明定行政執行機關的調查權,並得處罰無正當理由違反調查規定者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草案同時參考德國代宣誓保證規定,增訂「真實切結」制度,強化對於義務人的心理強制作用;另外也參考德國債務人名簿制度,增訂行政執行機關於符合一定要件時,得公開義務人資訊。
這次修正也將不動產拍賣修正為不限次數,經2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的不動產,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再行減價拍賣,必要時並得另行估價拍賣,至拍定為止,並適度簡化不動產拍賣程序。
另外,為完善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的依據,草案增訂強制驅離、疏散等對人的直接強制措施,以利實務彈性運用,增進執行效能;同時也增訂,行政機關於有事實足認有對人造成危害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害之虞,得採取制止、強制避難、驅離、疏散、限制進出或其他必要即時處置。
執行強制避難、驅離等實務方面,例如經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的人員,違反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於該區域內露營、搭設棚帳等,主管機關即得對相關人員進行強制驅離。(編輯:楊凱翔)1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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