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免稅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與官員取得共識,增訂公務人員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條文。
不過,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的月退休金要按哪類指數調整,以及修法通過後的實施日期,是民國110年1月1日還是111年1月1日等條文則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現行軍公教人員在職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須納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師規定不同,為讓軍公教與勞工、私校教職員領取退撫給與課稅規定一致,行政院會近期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兩項修正立院已初審通過。
關於公務人員部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委員會討論時,在場立委與官員取得共識的條文為,在現行條文第7條增訂第5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不過,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的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是否要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進行調整,因立法院司法、教文聯席會議15日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討論過類似議題,聯席會議當時將相關條文保留,因此今天針對公務人員的條文也進行保留,待日後朝野協商時做討論及一致性處理。
委員會今天也討論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的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目前規定是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考試院提出的修法版本為,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2年,且應逐年核准。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無法達成共識,因此全案保留送朝野協商。(編輯:林淑媛)1100429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