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墓園土地劃出陽明山國家公園 監院糾正營建署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0日電)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委葉宜津等人所提調查報告,指陽管處在欠缺充分理由及土地變更回饋機制下,將多數已無墓園之實的富貴山墓園劃出陽明山國家公園,糾正陽管處與營建署。
監察院晚間透過新聞稿指出,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陽管處)先前已爆發過「七七行館」及北投線空中纜車弊案,但在民國109年7、8月間,又疑似有墓園業者以行賄手段,企圖在陽管處辦理「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案過程,將富貴山墓園的7公頃土地劃出國家公園。
監察委員葉宜津、蔡崇義、施錦芳指出,新北市金山區的私立富貴山墓園,在民國60年間,私立墓園設置法令不備,及環境保護與國土保育缺乏相關審查法制時期申設,之後在74年申設範圍內約7公頃土地,早已經政府本於國家公園法對於特有自然風景的維護及保育等立法宗旨,依法定程序劃入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
監委表示,歷經「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多次通盤檢討審酌後仍予以維持,陽管處30多年來也嚴格管控,而未有繼續擴大開發。但陽管處竟在缺乏充分理由及土地變更回饋機制,忽視政府陸續建立的環境法制已對環境保護與國土保育採取較嚴謹審查程序下,仍然在109年提報的「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案,恣意規劃將多數已無墓園的7公頃土地,全數劃出國家公園範圍。
監委指出,確有規劃與審查過程失諸草率不當,對陽管處予以糾正,並要求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表示,國家公園是為保護國家特有的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提供國民育樂及研究而設立,其範圍劃設後不得任意縮減,如確有調整或將部分土地劃出之需,因涉及公共利益等重大事項,理應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其要件、程序,乃至土地變更利益回饋機制,或至少須由法律明確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據以執行,再就個案透過嚴格審查程序決定,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並杜絕弊端。
監委指出,營建署並未善盡上級機關指揮監督職責,竟坐視陽管處偏離法制程序,且一再發生弊端,因此一併對營建署予以糾正,並要求確實檢討改進,完備相關法制作業。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今天通過葉宜津、蔡崇義及施錦芳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並決議糾正陽管處與營建署。(編輯:蘇龍麒)1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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