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殺警案漏洞 政院擬修法5年強制監護上限可延長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日電)鐵路警察遭刺死案引發相關配套修法討論。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今天說,依現行規定,強制監護、司法監護等的保安處分最長只能5年,明天行政院會將討論修法延長上限,且沒有最長時間或次數限制。
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嘉義車站遭鄭姓男子刺死,嘉義地方法院採用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鑑定,109年4月以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宣判無罪;但台南高分院認定鄭男辨識行為及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7年,服刑期滿後強制監護5年。
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修正草案等案。
羅秉成晚間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嘉義鐵路殺警案一審判無罪,主要是採取鑑定意見,認為被告行為人沒有辨識能力,本來被告在押,但因判無罪後依法規定不可羈押;雖判決5年強制監護,但全案仍可上訴,也很難執行,在這種情形下,法制上確實需要補充不足的地方。
羅秉成說,明天院會的討論案中,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兩面向。刑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是關於司法監護,是保安處分的一種,強制監護、司法監護都是保安處分。
他指出,依現行規定,強制監護、司法監護等的保安處分最長只能5年,這次修法後變更上限,讓它可以延長,沒有最長時間或次數的限制,因為被告是否被治療完成,很難在法律上用5年、10年的時間硬性統一規定,且要兼顧被告的人身自由,一方面保全被告,一方面也要保護被告。
羅秉成說,如果要延長監護處分,要由檢察官經過專家評估,每一年都要評估是否有繼續執行的必要,沒有必要的話隨時可以放人;如果法官同意的時間到了,有再延長的必要,就要再向法官申請。
他指出,條文中有設計一個門檻,如果強制監護執行超過10年,專家評估、檢察官申請的評估期要縮短,且要經法官許可才可以,讓法官檢視被告是否如檢察官申請、專家評估所需的監護處分。
羅秉成說,保安處分執行法則是要處理強制監護型的保安處分,導入多元處遇方式,要看被告的病情嚴重性再決定,不一定拘束人身自由在機構或是司法精神醫院內,也可能回到家庭由家人照顧來執行監護處分,讓它更多元化,「不一定要關人」。
他表示,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修法,則是要處理判決確定前,法院依職權或依申請來裁定,被告有緊急司法監護制度,這是程序法的規定,因為是司法院主管的法規,所以修法後會銜行政院。
羅秉成說,以殺警案為例,雖然可判司法監護5年,但判決沒有確定,無法執行,也不能羈押,為了補這個漏洞,司法院提出緊急司法監護制度,法官基於保護被告或緊急性,沒辦法馬上判決確定、執行,可以經申請或職權認定後下裁定,要被告施以緊急司法監護處分。(編輯:謝佳珍)1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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