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勇:政黨法規定政治團體須轉型 婦聯會是通案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1日電)立委質疑,修人民團體法刪除政治團體相關規範,是針對婦聯會。內政部長徐國勇說,依政黨法規定,有56個政治團體必須轉型,這是通案,「事實上政治團體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內政部長徐國勇、次長花敬群列席,審查「實價登錄地政三法」,包括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提案,修正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刪除「政治團體」相關規定。徐國勇在口頭報告時表示,人民團體法在民國78年修正後,增訂政治團體及政黨相關規定,但政黨法在106年公布施行,讓政黨管理更制度化、明確化。
徐國勇說,人民團體法增設政治團體類別已經近30年,部分規範不合時宜;如果要參選公職,則可組織政黨參選。政黨法也規定,依人民團體法立案的政治團體,應在政黨法施行後兩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得廢止立案。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質詢時指出,修法顯然是針對婦聯會而來,認為不可以針對個案修法;且婦聯會因被迫轉型成政黨,否則就要解散,正進行官司訴訟,立法院這時如果要修法刪除政治團體相關規定,是否有違憲疑義?
徐國勇說,婦聯會最主要是由黨產會處理,依政黨法規定,有56個政治團體必須轉型,這是通案;當政治團體轉型為政黨後,人團法中對政治團體的相關規定,就沒有必要;訴訟是婦聯會的權利,內政部是依法執行,「事實上政治團體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
隨後上台質詢的沈發惠說,人民團體法中,沒有唱歌團體、沒有跳舞團體,會有政治團體是因為戒嚴時期不承認其他政黨,才以政治團體名義規範;且政黨法規定的兩年轉型期限已過,如果個案訴訟可以影響修法,是本末倒置。(編輯:蘇志宗)109122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