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盼完備同婚專法 提案修法納共同收養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為使同婚專法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與憲法平等原則以及兒童最佳利益,民進黨立委范雲等人提案修正同婚專法,讓雙方當事人能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台灣去年5月17日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年5月24日起讓同志可以辦理結婚登記,但受限法律規定,在收養小孩時,同志也可能面臨小孩、配偶二選一的困境,因為依照現行收養規定,單身同志可以收養小孩,但之後結婚了,養子女卻無法被同性配偶收養。
對此,民進黨立委范雲、林楚茵、洪申翰、賴品妤、羅美玲及無黨籍立委林昶佐、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說明指出,台灣已透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保障同性別的二人得締結婚姻,成為彼此法律上的配偶,但在收養上卻規定,同性配偶僅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無法像異性配偶得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范雲等人認為,這不僅有違釋字第712號解釋與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以及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同時也減少了許多待收養孩子找到適合家庭的機會。
提案說明指出,同性配偶無法和對方養子女建立親子關係的情況,更將導致若擁有親權一方不幸發生意外,孩子也無法由另一位共同照顧其生活的配偶繼續養育,而可能必須脫離現有的家庭,回到安置機構或由其他不熟悉的親戚照護,這已嚴重侵害兒童最佳利益。
為使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符合大法官解釋的意旨與憲法平等原則,保障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兒童最佳利益,范雲等人提出修法版本。
現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范雲等人的提案版本則為,「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編輯:鄭雪文)1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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