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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暫行人員納入管理

2020/11/12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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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祥台北12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將消防設備人員的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草案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登記、領有執照及加入公會後,始得執業;暫行人員在落日前仍可繼續執業。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消防設備法立法推動20多年,曾6度送進立法院,主要就是消防設備師、士跟暫行人員間的爭議,這幾年內政部、消防署也跟公會團體多次討論,現階段的共識就是維持現行運作制度,暫行人員還是可以繼續職務;未來草案送入立院後,也會持續與朝野立委溝通。

內政部消防署長陳文龍表示,民國84年消防法開始推動消防安全專技人員制度,86年產生第一位消防設備師,到目前為止,消防設備師有1248人、消防設備士有4338人,但同時也存在建築師或暫行人員執業。85年規定消防設備師、士分別達到500、5000人後,暫行人員落日,但推估到落日還要7、8年時間,所以這次草案也把暫行人員納入管理。

內政部表示,現行依消防法第7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布「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管理消防設備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而「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主要是規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相關的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

草案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方式多元,包括單獨設立或組織聯合事務所、設立或受聘於公司等專業機構、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聘於應檢修的場所等,都可執業。

草案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若未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擅自執業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限令停止行為仍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也須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才能執行業務,而執業的區域,則可及於全國,無須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公會。

由於目前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即可執行業務,尚無需申請執業執照,草案也規定,在新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2年內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編輯:黃國倫)1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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