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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擬修法 延長精神障礙犯罪監護處分年限

2020/10/21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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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21日電)針對刑法規範的精神障礙犯罪者受監護處分年限,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今天表示,目前法務部擬提出修法,在5年監護期滿後,檢察官可不限次數向法院聲請延長期限,但每次時間不得超過3年。

今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勿讓思覺失調成為司法與治安破口—如何有效修法建構司法正義與社會安全網」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與政府部門參加。

參與會議的蔡碧仲表示,現在對於精神障礙者犯罪的問題在於偵辦期間,犯罪者便以思覺失調為由獲判無罪,後續卻沒有相關配套措施,但國家的責任是要確保當一個人離開管制後,不會無端傷害其他被害人。

蔡碧仲說,法務部的短期目標是更改現行規定,當精神障礙犯罪者的5年監護期滿後,若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每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3年,但不限申請次數,並需要經過專家鑑定或是有相關配套措施,才可以解除監護。

對於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置,蔡碧仲以台中監獄培德醫院為例,指出當時本來要另建一個兼具戒護與治療的場所,地方政府卻不同意。他說,司法精神病院是共同的責任,法務部沒有迴避這個問題,只要沒有違憲,不管選址在哪裡,法務部都會同意。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諶立中指出,司法精神病院只是監護處分的一環,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需要建立分流處遇機制,結合評估與鑑定方法,才最能有實效。

諶立中說,治療僅為司法精神病院的一部分,更需要配合矯正犯罪者的行為,以及監禁保護的功能,不讓犯罪者有機會傷害外界大眾,這才是司法精神病院的目標。

諶立中表示,現在規劃的三級處遇機制,希望將沒有太多攻擊性的病人放到社區裡,以門診追蹤,但尚缺乏完好的社區監控機制;有稍微暴力傾向的病人,則在既有的療養院裡設置司法精神病房收治;司法精神病院僅納入最暴力的群體,且目前只考慮先設置一處。

諶立中指出,除了分級制度外,也需有評估迴轉機制,判斷病人的情況是否變得更為嚴重,或是逐漸好轉可以回歸社區。他強調,並非治療好病人的精神疾病後,病人就不會有犯罪的可能性,未來的修法中也需要重視與社區的銜接以及對病人的監控。

諶立中表示,衛福部會和法務部一起討論司法精神病院的場地、財源與人力編制等問題,此外,在社安網2.0的計畫中,也結合醫療與警政部門,規劃設置示範性的警察危機處理團隊。(編輯:張均懋)1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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