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發函採購單位提醒落實評選及評委相關規定
(中央社記者余祥台北12日電)日前發生政府標案、評委爭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日發函給採購單位,重申並提醒落實評選作業及遴選評委相關規範。
工程會主委吳澤成接受訪問時表示,採購單位對於能否採購到好的東西,本就要負起責任;工程會設計這套制度,當然要負起責任提供專業的專家學者名單,但最後的選用決定還是在於採購單位。
工程會近日發函給採購單位,「重申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及遴選評選委員請注意依規定處理」,提醒事項共有5點,包括提醒評委資格限制、應公開評委名單、公開最有利標相關資訊等。
工程會官員表示,日前發生標案、評委爭議後,工程會重新檢視相關法規後發現,其實政府採購法、採購評委會審議規則等既有法規都有相關規範,只是採購單位過去可能沒有注意、落實,因此工程會重申相關規定,就是希望提醒採購單位未來要能落實。
至於評委資格限制是否要進一步調整,工程會官員說,目前還在搜集相關意見。
根據工程會發函提醒事項共有5點,包括:機關辦理評選作業,應確實遴選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的人員,且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1/3;政府電子採購網除公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人員的學經歷外,也會顯示該委員過去半年內曾經「機關遴選擔任評選委員次數」及「出席評選委員會議次數」,供機關參考。
另工程會也提醒評選委員會成立後,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機關遴選評選委員,應在會議前再確認委員是否有涉及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的情形,例如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家屬,或與受評選的廠商3年內有僱傭關係等。
工程會提醒,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公開相關資訊,包括標價、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出席委員的姓名、評選總表、會議紀錄等。(編輯:郭無患)10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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