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農業保險法 政府前5年補助上限75%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農業保險法,為提高農民投保意願、提高保險覆蓋率,規定政府可依保險標的補助農民保費,農業保險實施起前5年,政府補助比率以保費的75%為上限,自第6年起改以60%為上限。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農業保險標的包含農、林、漁、牧業產物相關品項,而農業保險是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的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的保險,而農業保險法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保險人為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農、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三讀條文明定,農業保險得視政策目的及個別產業政策需求,採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自願投保;如果有農產品屬於強制投保項目卻未依規定投保,農委會得不給予或酌減此項農產品的補助、獎勵、輔導及救助措施。
三讀條文規定,農委會得對農業保險要保人予以補助,補助比率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並於新法實施起前5年以75%為上限,第6年起以60%為上限;農委會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費補助的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的現金救助額度。
此外,保險人承保農業保險危險,應以主管機關建立的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為之;而上述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由主管機關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負責執行,就保險人移轉的危險,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或國外為再保險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為之。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農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包含政府捐助、資金孳息、捐贈收入、向金融機構貸款融資等,而政府捐助基金應逐年編列至新台幣100億元。
由於農業保險的執行機關為農、漁會,新法也明定相關罰則,若未經農委會許可辦理農業保險業務,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若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農委會得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並視情節輕重撤銷法定會議決議、解除總幹事或理事監事職務。(編輯:林興盟)1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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