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韓國N號房事件 立委擬修法嚴懲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3日電)國民黨立委呂玉玲今天說,台灣目前沒有處罰強拍裸照、散布強拍裸照等專屬罪刑,因此她將提出刑法修正案,未來強行拍攝裸露影像藉此營利、散布或販賣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韓國N號房事件嫌犯以裸照及個資要脅年輕女性持續拍攝不雅影像,並藉此開設多個通訊軟體群組營利。呂玉玲表示,台灣現行刑法沒有處罰強拍裸照、散布強拍裸照等專屬罪刑,若台灣發生此種案件,將缺乏適當法源將罪犯繩之以法。
因此,呂玉玲將提出刑法修正案,針對強行拍攝裸露影像或藉此營利、散布或販賣以違反當事人意願獲得的裸露影像之人納入法條做規範,確保無任何漏洞。
呂玉玲今天說,現行對於裸露影像多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處罰散布或販賣等行為,但其刑罰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將提案調整刑期為3年以下;若以強逼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拍攝他人裸露影像,則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以下罰金;若藉此營利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以下罰金。
呂玉玲指出,以韓國N號房為案例,主要嫌疑人建立收費群組,在群組中散布被害女性各種裸露影像,且這些影像均為脅迫得手,是社會所不能容忍的,因此若是強行拍攝裸露影像或藉此營利、散布或販賣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以上罰金。
此外,針對加入群組並持有裸露影像的會員,呂玉玲說,這群人未將影像散播出去,但因為明知影像來源均為要脅所得,卻仍選擇付費加入觀看而非向政府單位檢舉,其付費加入群組的動作使得主要嫌疑人保有持續剝削女性的動力,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以下罰金,她認為,旁觀且默許,就是助長暴力的一種手段。
呂玉玲表示,人身自由、性自主權屬於個人的基本權利,沒有任何人能剝奪與侵犯。聽聞韓國發生駭人聽聞的N號房事件,身為女性,感到痛心疾首;身為母親,更是撕心裂肺,無法想像被強迫威脅的女性往後的日子要如何度過,台灣應積極、快速的修法。(編輯:鄭雪文)10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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