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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延國土計畫法作業期程 爭議案可續溝通

2020/4/17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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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營建署長吳欣修今天表示,各地方政府在學習適應國土計畫時程較久,依現行規定恐無時間進一步協調,修法延長作業期程,讓爭議案件可繼續溝通討論。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明定縣市國土計畫的擬訂及審議作業期程延1年、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延2年;爭議最大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部分則未修正。

吳欣修受訪時表示,由於國土計畫內容與過去區域計畫是截然不同的規劃方式,各地方政府在學習、適應的過程較久,導致送到內政部時,都已不足3個月的審議期。

吳欣修指出,再加上後續的公告國土功能分區,攸關民眾的土地權益,也要適度延期爭取期限,讓地方政府跟土地所有權人有比較充裕的時間做溝通協調。

吳欣修表示,目前地方規劃時有部分較爭議的案件,地方政府也認為若按現行法規,已經沒有時間做進一步協調,送到中央後,時間也剩不到一個月,中央要去協調也沒辦法,所以希望藉由修法,適度延長作業期程,爭議案件就可再繼續溝通討論,而後續功能分區涉及到地籍,需要溝通協調的時間會更多,也一併爭取適度延長。

內政部官員指出,內政部在民國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依現行規定,各地方政府必須在今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各地的國土計畫,但目前仍有多數縣市尚未完成國土計畫的審議,或是趕在最後期限前才提報到內政部,於是才提出修法解套。

現行國土計畫法規定,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日期,一併公告實施各地國土計畫。內政部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依規定各地方政府須在今年4月30日公告,修法後則將期限延長1年,至明年4月30日。

後續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的部分,也由現行各地方政府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公告,延長為4年內。(編輯:蘇志宗)1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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