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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防員救災安全 內政部通過退避權認定標準

2020/4/9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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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9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明訂進入輕鋼構建築、長隧道或地下建築及有倒塌之虞建築等6大種類為危險性救災行動,未來若確認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可不冒險搶救,改採其他適當搶救作為。

依去年修正公布的「消防法」規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的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的認定標準。

內政部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明定危險性救災行動包括進入輕鋼構建築物等6大類,未來救災時如確認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應考量安全,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並改採其他適當搶救作為。

內政部表示,此次依消防法授權通過的認定標準,也依據災害搶救現場的實務經驗及過往災例,明定危險性救災行動有6大種類,包括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爆竹煙火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與毒化物等危險場所、輕鋼構建築、長隧道或地下建築、有倒塌之虞建築及其他經分析研判後,認定的危險建築物。

內政部指出,考量消防救災需有整體的戰術及統合的行動,才能發揮救災效益,也明定現場消防指揮人員經充分分析研判,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時,應改採其他適當的搶救作為,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人民損害。

內政部表示,各級搶救人員進入災害現場,遇閃(爆)燃前兆現象、倒塌等危急狀況者,即可採取撤離行動,無須等指揮人員下令才撤離,以確保搶救人員生命安全。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未來各級搶救人員在災害現場,將有更明確的判斷準則,決定要採取何種救災行動。(編輯:郭萍英)1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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