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稱懲戒法院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8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全案須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指出,鑑於自懲戒新制施行迄今,外界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否為法院的體制仍有誤解,為求名實一致,及遵照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名稱,併予檢討修正」的意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確實有更名為懲戒法院的必要。
經過委員會全天審查,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此外,公務員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俗稱防搶退條款),藉此強化懲戒實效。
初審條文也規定,懲戒法院置院長1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法官9人至15人。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第二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等。
初審條文明定,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的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而第二審是採法律審。
不過,包括懲戒法庭對於移送的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的必要者,是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的職務,以及相關公務員懲戒追訴時效、法官迴避規定、懲戒法院的會計室及資訊室等相關人員編制等條文,因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並未達成具體共識,因此保留待協商時討論。(編輯:楊玫寧)1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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