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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三讀修正 內政部:生命3權入法確保救災安全

2019/10/29 11:11(10/29 11:4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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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29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對此表示,這次修法最重要的是針對消防員救災的退避權、資訊權、調查權等生命3權入法,凸顯政府維護消防員救災安全的決心。

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內政部長徐國勇指出,本案從去年10月向立法院提出健全消防體制的專案報告後,消防署多次邀集法務部、學者專家、各地方消防局,針對調查權等條文開會討論。歷經多次審查會議及朝野黨團協商,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支持,讓法案順利三讀通過。

內政部說明,有關退避權的部分,修法前消防署相關規定已律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這次修法後,將更進一步提升到法律位階、也更具體化,於第20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內政部也會據以訂定相關救災行動標準,讓第一線消防人員在災害現場,對於要採取的救災行動有更明確的判斷標準,以兼顧救災安全與民眾公共安全。

在資訊權部分,內政部表示,因應工廠使用的危害性化學品可能在發生火災時,造成極大救災風險,這次修法強制業者有責任提供廠區化學品資訊、平面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對違反的業者將直接開罰。

在調查權部分,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增訂災害事故調查會,一旦有消防或義消人員因救災致死或重傷者,立即依法啟動事故原因調查,並將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納入災害事故調查會成員,務求公開、公正、發現真相,以求改善。

此外,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除了生命3權外,也增列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業者違規吹哨者條款,規範瓦斯業者負有提供、檢驗及容器回收義務,增列緊急救護可以行使即時強制的規定及相關罰則等共10條條文。

內政部強調,後續將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完成相關配套辦法、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等相關子法,並加強宣導,期盼在新法施行下,提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編輯:楊凱翔)1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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