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修法 危險行為若已警告可減輕或免除國賠
2019/10/22 17:23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22日電)行政院推動開放山林,包含建立民眾責任自主觀念,政院將修訂國家賠償法,未來在山林或海域,政府若已提醒危險性,民眾仍冒險,將可免除或減輕國家賠償;最快24日行政院會通過。
行政院長蘇貞昌昨天宣布開放山林政策時提到,政府以開放態度,鼓勵人民走向山林,但也告訴山友,政府的責任不是無限,鼓勵山友落實「自主管理、責任承擔」精神。
現行國賠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時,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政院官員指出,由於此規定並未排除「自然公物」,如山林、海邊等公有自然環境,過去曾發生民眾颱風天登山或到海邊觀浪,生命財產受損後要求國家賠償。
政院官員表示,因此法務部提出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未來政府管理機關若已在公有自然環境設有警告、標示或適當告知危險性,民眾仍冒險從事危險行動,將視個案情況,免除或減輕政府的國賠責任。
政院官員說,政務委員羅秉成已完成修正草案審查,最快24日就會在行政院會通過,並送立法院審議。(編輯:郭萍英)1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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