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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酒駕致死有殺人故意仍可判死

2019/5/31 18:21(7/20 10:0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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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法務部表示,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條文,雖未明列酒駕致死可判死刑,但依立法說明可知,酒駕致人於死若具殺人故意,仍可依殺人罪論處,最重可判死刑。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酒後駕車惡性重大,今年春節前夕發生酒駕致死不幸事件,部長蔡清祥第一時間即嚴正譴責,行政院長蘇貞昌並指示儘速修法,法務部隨即著手研修,擬具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經陳報行政院多次審議,再經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較修正前的條文已加重再犯酒駕而致人死傷者的刑事責任,且最重已達無期徒刑,對於立法院兼顧嚴懲酒駕、罪刑相當及人權公約等意旨,訂定本條修正條文,予以尊重。

通過的修正條文並未明列酒駕致死可依殺人罪論處,但法務部解釋,從修正條文立法說明可知,酒駕肇事致人傷亡,依個案具體情形及相關事證進行判斷,若具故意殺人或傷害的主觀犯意時,即回歸刑法殺人罪、傷害罪論處,也就是酒駕致人於死涉及殺人罪責時,最重仍可判死刑。

法務部舉例,酒駕肇事後繼續來回碾壓被害人或明知員警在前攔阻仍加速衝撞、拖行執勤員警,即可能依殺人罪論處。

新聞稿最後呼籲法官在量刑時,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要求,讓每個人都能免於酒駕危害的恐懼與損害,法務部未來將依新修正條文嚴正執法,並呼籲社會大眾一同支持反酒駕,希望真正遏止酒駕惡行,共同維護人民安心的生活環境。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是在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增訂酒駕累犯的罰則,即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編輯:張銘坤)10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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