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兒權公約事項 修法增列兒少代表參與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5日電)為踐行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及少年表意權的精神,立法院聯席會議今天初審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兒童權利公約推動事項過程應有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民進黨立委李麗芬等20人擬具「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立委羅致政所提修正動議。
現行規定,行政院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邀集各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推動兒童權利公約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李麗芬質疑,推動事項攸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事務,但現行條文除限縮少年參與的權利,也沒有兒童代表的規範,又因為列席限制,以致兒少表意權限縮。
李麗芬等提案立委主張,參照兒童權利公約,政府應確保兒童及少年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並依據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政府應採取有效的法規措施,以確保兒少於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程序中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對於李麗芬等立委所提修法方向,衛生福利部在聯席會議說明立場時,表達支持;外交部也表示,就任何能落實提升兒童及少年權益的機制,都樂見其成。另外,包括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等與會者也都支持有助踐行兒童權利公約的修法。
被問到現行規定「得」邀請兒少代表列席,過去以來實際運作情況,列席備詢的衛福部次長蘇麗瓊答覆羅致政質詢時說,過去有兒少列席情形,但沒有提案權,發言時間也受限。
羅致政提醒,未來如果完成修法,包括兒少代表如何推派產生等問題必須妥為處理。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長簡慧娟回應會議輪值召委、民進黨立委蔡適應進一步詢問時表示,「兒童及少年」代表所指的年齡是未滿18歲,衛福部會徵詢意見看如何遴選出代表;參考地方經驗,大概會是10歲以上、18歲以下,也要考量兒童的成熟度。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無異議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明定,行政院為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機構及相關機關代表,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前項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總數1/2。
同條文中也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公約宣導與教育訓練、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督導、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研究與調查、國家報告提出、接受涉及違反公約申訴,以及其他與公約相關事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1/3。
草案初審通過後將提報立法院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朝野黨團協商。(編輯:楊凱翔)1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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