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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放寬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2019/4/30 16:37(4/30 21:1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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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放寬受補助對象辦理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促進藝文環境發展。

現行條文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規定,並應受該機關監督。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將「藝文採購」一詞入法,增訂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應受補助機關的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為完備政府採購法制,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維護政府採購公平秩序,立委提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20餘案。行政院也提出版本,送請立法院審議。

鑑於政府採購法原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政府公共工程採購的程序、效率、功能及品質,但過去忽略了各產業的不同屬性,將不同的採購內容一體適用,造成部分產業適用的格格不入。包括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張廖萬堅、管碧玲及國民黨立委許毓仁等人呼籲考量藝文採購的特殊性,支持明定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吳思瑤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說,現行政府採購法遭產業界詬病防弊大於興利,甚至被形容是一部「惡法」,民間不敢擁抱公共工程,對於政府採購望之卻步。採購改革與時俱進,她自2016年推動修法,包括舉辦大型公聽會,深入了解各界心聲,希望政府採購法能夠兼顧防弊與興利,維持良好衡平的經濟產業發展動能。

吳思瑤指出,這次修法放寬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是進步的方向。期待文化部後續妥善擬定辦法,這是重要工作,立委們會督促文化部把這部分做好。

除了放寬受補助對象辦理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之外,這次政府採購法修法的重點內容還包括新增「防賄條款」。參考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相關規定,採購機關以透明中立方式進行,防止貪污行為,不允許廠商行賄。

條文明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等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三讀通過的新增條文規範,機關辦理採購金額達新台幣2億元以上的「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的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以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的諮詢。

雖然現行條文已有規定,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的成立,違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但考量仍然難收懲罰之效,這次修法加重處罰,違者除了仍依現行規定處置,還增訂「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為強化及落實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這次修法也加強廠商應更善盡注意義務。增訂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的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這次修法的進步方向,還包括採納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等人提案,對於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的情形,將社會福利服務新增納入,授權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評選及計費辦法,合理訂定委託社會福利服務計費原則,維護服務品質;為鼓勵庇護工廠的設置與推展,也新增將庇護工廠納入。

另外,民進黨立委林俊憲等人呼籲透過這次修法對於政府機關辦理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的業務採購案加強把關。對此,三讀通過的條文增訂,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採購,有對本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的必要者,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院會並通過民進黨立委蕭美琴等人所提附帶決議,為避免政府機關辦理具國安疑慮的業務採購案造成「假外資、真中資」成漏網之魚,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配合這次修法,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且必須針對「尚無在台投資設點紀錄即參與投標之外國廠商」的審查辦法擬定規範。(編輯:林興盟)1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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