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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家庭教育中心3年內專業人力須過半

2019/4/23 09:51(4/23 10: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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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規範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具有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的人員,應於修法後3年內至少達進用人員總數一半以上。

考量社會時空變遷與家庭結構改變,為符合實務推動,結合更多資源共同推動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教育專業服務能量,並增進民眾家庭教育知能,行政院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主進步黨立委李麗芬、何欣純、張廖萬堅、鍾佳濱、陳亭妃、林靜儀、蔡培慧及中國國民黨立委柯志恩等人也有提出修法版本。

為提升家庭教育專業服務,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1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且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3年內,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人員具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應達進用人員總數1/2以上。

過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已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這次修法,在民進黨立委鍾佳濱提案、國民黨立委陳學聖建議下,再將民政、農政、消防、警政、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新增納入,共同推動家庭教育。

為提升專業服務能量與品質,這次修法並針對家庭教育相關機關、單位與法人團體的推展人員在工作上所需專業需求,增訂每年接受一定時數的專業進修規定。

三讀條文也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由首長擔任主委;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的主委,在中央為教育部長,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首長。

修正條文規範,推展教育的方式包括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家庭教育的相關資料提供給醫療機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提供新生兒父母、辦理小一新生註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出生登記的民眾,暢通資訊,提供家庭教育相關資源與服務。

因應資訊傳播科技進步,這次修法增列結合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及其他資訊科技的傳播途徑,推展家庭教育工作,將精簡及有效的家庭教育及服務資訊送到民眾手上,並鼓勵師資培育大學、空中大學及大專校院開設家庭教育相關課程,以增進民眾及青年對於家庭關係經營的知能,進而健全家庭功能。

另外,三讀通過的條文規範,各級主管應訂定獎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評估修法效應,教育部指出,提升專業,預防家庭問題發生;整合資源,主動服務貼近需求;綿密社會安全網絡,做好兒少後盾;多元管道,增進家庭教育知能。(編輯:林沂鋒)1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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