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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虐修法 立委促凌虐定義明確化

2019/1/18 12:43(1/18 17:4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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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8日電)近日來兒虐事件頻傳,朝野立委共識將相關修法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立委趙正宇說,刑法對「凌虐」定義不清,可參考陸海空軍刑法規定,不論採何種方式、頻率,違反人道行為都屬凌虐。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周陳秀霞等18人的提案版本則指出,現行法規對於虐童的構成要件,有改正必要。

立法院長蘇嘉全17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會中達成共識,立法院下會期自2月15日起開議;協商時各黨團提及如何預防兒虐事件及修法重罰施虐者,也盼下會期將相關法案列為優先法案。

根據行政院版的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指出,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刑度由現行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草案中也新增,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黨籍立委趙正宇認為,目前多位立委甚至法務部提案修法,要將刑法286條的刑度提高,但如果不先釐清「凌虐」的定義,即使修成唯一死刑,也會因為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而無法適用相關法規。

趙正宇表示,依照目前司法實務的見解,刑法第286條處罰的凌虐行為或類似行為,態樣包括積極性的毆打、燒烤、綑綁身體,或消極性的食不使飽、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具有時間與行為持續性地積極或消極不人道對待」,是構成凌虐與否的關鍵。

趙正宇提案指出,參考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規定,提出修法版本明訂「凌虐」定義,即只要是將違反人道的行為加諸於人者,不論採何種方式、頻率,都屬於凌虐行為,以確實保障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健康。

陳怡潔、周陳秀霞等18人的提案版本則指出,現行刑法第286條,對於凌虐幼童的定義必須是長時間且持續性的行為,但根據實務經驗,不少案例是屬多次性施暴,因非長時間且持續性的施暴行為,無法以違反刑法第286條論處,顯見現行法規對於虐童的構成要件有改正必要。

陳怡潔等人提案版本指出,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多次傷害、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等25人的修法提案說明指出,兒少受虐情事應予以高度重視,現有規範顯然處罰過輕或有處罰漏洞,已不足以因應社會期待與法益保護。應以處罰行為犯為原則,發生一定結果者為加重要件而處罰之,即有行為即成立犯罪,並不以實際上造成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結果為必要。(編輯:蘇龍麒)1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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