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應設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 立院三讀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明定行政院應設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由行政院長任召集人,加強國家化學物質相關業務的決策及協調。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將條例名稱由現行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為加強負責國家化學物質相關業務的決策及協調,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新增條文明定,行政院應設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跨部會協調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
為強化事故預防,修正條文明定,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的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除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外,也需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的專業應變機關,於事故發生時,採取必要處理措施。
條文明定,製造、使用、貯存、運送毒性化學物質者,應設聯防組織,並檢送設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輔助事故發生時的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
若是發生突發狀況,修正後條文明定,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30分鐘內,報知事發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若是在運送途中發生突發事故,運作人應於2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到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
為方便消防單位掌握資訊,修正後條文也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於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申請許可、登記或核可時,應依防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必要,要求運作人申報運作場所全廠及內部配置圖;經審核通過者,應將全廠及內部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
對於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證而擅自製造、輸入、販賣毒性化學物質者,現行條文規定,若因而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文則加重罰則,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張均懋)1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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