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重新公告惹議 監委查撤銷費及相關責任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1日電)中選會撤銷重新公告的7個公投案意見書,今天用登報等方式讓民眾了解。監察委員高鳳仙說,中選會不承認錯誤在先,撤銷公告又衍生其他費用,誰該負責,要求中選會兩天內說明。
中選會原本在10月24日發布10案公投提案理由書及政府機關意見書,其中7案後因政府機關有修改意見,中選會於11月2日重新公告。引發下一代幸福聯盟、國民黨立委質疑違反公投法,並未在投票日28天前公告。中選會重新公告爭議,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
高鳳仙受訪指出,中選會9日就收到法院裁定,但遲至16日才提抗告,這期間公報還是一直印、一直發送,中選會不承認錯誤在先,硬拗沒違法,又衍生出其他登報等補救的費用。
高鳳仙今天再度發函要求中選會兩天內回復,問題包括,中選會9日收到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書後,未經委員會議決議,由何人決定將違法公告登載選舉公報,並印製及發放選舉人;在報紙及網路登載撤銷公告費用,共計多少,應如何支應、應由何人負最終賠償責任。
高鳳仙說,中選會僅在媒體刊登關於7個公投案的撤銷公告及10月24日公告的行政院意見書內容,為何對於已經發放的選舉公報,卻未有任何「以紙本更正及送達選舉人」的作為,撤銷公告是否可以使紙本選舉公報上所記載的107年11月2日政府機關意見書失效,如果可以,法律依據為何。
此外,高鳳仙也說,依公投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違法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時,檢察官、提案人的領銜人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公民投票無效之訴。依此規定,中選會辦理本件公投是否有違法而影響投票結果之虞,檢察官、提案人之領銜人可否依此規定提起公民投票無效之訴。
中選會先前表示,9日快下班前,裁定書才送達中選會,要求中選會不得把2日的修改意見書刊登在公投公報上;但經調查,各地選委會印製公投公報都已經印製完成,不是中選會不願遵守法院裁定,而是有執行上的困難。(編輯:李信寬)1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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