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或罰鍰由行政執行署執行 修法送立院審議
2018/11/1 16:24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司法院會銜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法官裁定罰金或罰鍰,將可由行政執行署執行,加速執行速度。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上午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這次修法有兩個重點,一是法院判決罰金與罰鍰等金錢給付的狀況,現在是由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執行。
陳明堂說,因罰金與罰鍰在本質上屬於公法的金錢債務,草案改為可以依照行政執行法,由行政執行署執行,在執行上較為快速、有效。
陳明堂表示,第二個重點是判刑確定後,將剝奪不法所得,也就是將犯罪收入沒入國庫,因不法所得可能來自於被害人,若被害人請求歸還,目前規定要在1年內聲請歸還,但因被害人也需要經過法律訴訟與判決,據此要求歸還,1年在時間上過於匆促,因此改為可在2年內聲請。(編輯:張均懋)1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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