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俗分離 宗教基本法草案順利付委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4日電)國民黨立委王金平、民進黨立委林岱樺等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參考日本立法例,明定法院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的信仰等,不得調解與干涉,也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前立法院長、國民黨立委王金平,及國民黨立委黃昭順、馬文君、民進黨立委林岱樺、陳亭妃、黃秀芳、親民黨立委陳怡潔等朝野立委共同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已在12日立法院院會中順利付委,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草案說明指出,為落實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公約施行法保障宗教自由精神,以厚植多元文化國家的精神文明,廣泛參考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宗教相關法例制定,作為上位法源,使宗教相關法規制定及行政措施有所準據,社會得以和諧進步,同時更藉此使台灣躋身為保障宗教人權先進國家之列。
草案明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每二年應提出宗教自由白皮書並公布;國家應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任何鼓吹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
草案指出,聖俗分離原則(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religion and secularism)是憲法上處理宗教事務的基本精神,因此參考日本宗教法人法的立法例,處理宗教事務的主管機關,應基於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傳統、特殊性及自主性,並不得介入宗教教務。
草案明定,法院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的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事項,不得調解與干涉,也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草案指出,宗教團體因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具公益團體屬性,因此草案明定,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相關稅捐減免,準用稅法有關財團法人標準。
草案明定,國民基本教育應將宗教知識教育列入課程,培養學生關於宗教知識、宗教中立、寬容態度及一般性的宗教情操,並重視其在社會生活地位;私立學校得從事特定宗教教育及活動,但不得強迫教師、職員或學生參加。(編輯:鄭雪文)10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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