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院修退撫3法 基金管理會主委應具財經專長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4日電)考試院會今天通過退撫基金相關修正草案,考量績效,修正退撫基金管理會主委為專任,並具財經專長;退撫基金監理會新增軍公教退休人員代表,並增列風險管理考核。
軍公教年金改革完成,如何提升退撫基金經營績效備受關注。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自84年7月1日開始施行,因社會及政經環境的變化,屢有主張有效提升退撫基金運作績效,以保障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益的呼聲,有必要調整退撫基金管理機制。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指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今年7月1日施行,管理條例原制定法源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均不再適用,基於實務需要及相關法制作業考量,檢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考試院說,退撫基金管理條例修正重點包括,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將涉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利義務事項及退撫基金管理重要事項,由施行細則提升至管理條例規範;參考勞工退休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等基金,增訂退撫基金營運所需之費用為退撫基金用途之一。
考試院表示,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國民年金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等規定,增訂退撫基金的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考試院說,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重點包括,為明權責且基於專業績效考量,修正管理會主任委員為專任,由具財經專長者擔任。
為加強委員會運作及提昇決策功能,退撫基金管理會將增加委員遴聘彈性,避免運作僵化,難以調整,修正委員人數及組成方式,並特別增訂管理會委員於任職期間均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部分,修正監理會委員的人數及組成,並新增軍公教退休人員代表,增列風險管理的考核事項為監理會職掌事項之一。
此外,為回應年金改革後,外界所期待的多元參與及有效監督,監理會委員會議召開頻率調整為每2個月舉行一次。
考試院表示,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再將退撫基金3項修正法案併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將使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與監理制度更完善。(編輯;謝佳珍)10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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