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崐萁拿監院報告喊冤 召委:對通過此案自責
(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6日電)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8月通過前花蓮縣長傅崐萁合機炒股案調查報告。司獄委員會召集人蔡崇義今天說,他尊重司法審判,未能留意傅案當時還在審判中,通過調查報告深感自責。
傅崐萁因合機炒股案遭判刑8個月確定,即將入獄服刑。傅崐萁13日召開記者會時指出,所謂合機案是突襲性裁判,監察院通過的調查報告送到最高法院,因為此案毫無證據,最後由汙點證人在庭上作證是被檢調教唆,且法官等再竄改筆錄,監察院已糾正台中高分院。
對此,根據監察院網站顯示,監察院8月15日通過由監委劉德勳提起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的調查報告,是要求司法院檢討改善,而非糾正案。
不具名監委回顧8月15日司獄委員會當天開會情形,監委聚焦在於年改釋憲案,究竟是要單獨審查,還是聯席審查,會中爭議許久,一直吵到下午2時許。而所謂的傅崐萁一案,則是加列,排在最後的第15案,根本沒有人留意到與傅崐萁審判中的案件有關,尤其是調查報告中的陳述人是「廖OO」,並非「傅OO」。這一案最後闖關成功。
直到傅崐萁記者會中指監院有此調查報告,監院第一時間還沒有查出,最後才發現原來「廖OO」違反證券交易法的案件,就是傅崐萁正在審理的合機炒股案件。
對此,擔任司獄委員會召集人、監委蔡崇義下午受訪時相當自責。他說,他自己是資深法官出身,絕對尊重司法獨立審判,自是不會干涉審判中的案件。
歷經此事,蔡崇義感到抱歉與自責。他說,日後會將司獄委員會的每一個案子都帶回家仔細看過。由於委員會是上午召開,下午則絕對不會排約詢,讓大家好好討論每個案件,讓委員會通過的案件不至於為人詬病。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大法官釋字325號解釋文,個人在訴訟中的案件,除非「定讞」,否則監察院不能結案要審判機關參考,以免侵害審判權。
傅崐萁與廖姓友人指控台中高分院「在言詞辯論程序中,審判長並未就該沒收金額部分進行證據調查、也未讓當事人表示意見,且言詞辯論程序提示11項、審判筆錄卻載12項等」。劉德勳的調查報告案認為,台中高分院對陳訴人訴訟基本權的保障程序上顯有不周、未盡審慎之違失,司法院也應檢討或研提處理此類案作業程序,杜絕爭議。(編輯:蘇志宗)10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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