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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退休給與不服復審 可提行政訴訟

2018/7/13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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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3日電)保訓會今天表示,退休公務人員如不服重新審定的處分,依法可提起復審;如不服保訓會復審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近來因部分退休人員對退休公務人員得否提起復審,以及不服復審決定得否提行政訴訟,仍有疑慮,因此保訓會特別重申,「退休公務人員不服退休給與重新審定處分,依法提起復審,並無違誤」。

軍公教年改7月1日上路。保訓會新聞稿指出,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規定的保障對象,於離退之後,即屬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後段所稱的「非現職公務人員」;而退休給與重新審定處分,因與退休公務人員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的請求權有關,因此,退休公務人員如不服該重新審定之處分,應依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如不服保訓會復審決定,得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非現職公務人員」納入保障範圍,是考量保障法的制定本旨,即為確實維護公務人員權益,健全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使公務人員於其公務生涯所衍生的權益爭執,均由此一專屬的救濟法律予以審議決定。

因此,公務人員因退休、資遣或辭職等原因而離卸其職務,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的請求權爭執,均得依法提起復審。又退休公務人員如不服保訓會復審決定,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各行政法院將會依法受理,且過去也已例辦有案,這部分並無法制上疑慮,除經向司法院確認外,並有保訓會成立二十餘年來,行政法院相關裁判可為查考。(編輯:張均懋)10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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