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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退休所得被砍 30天內可提復審

2018/6/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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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4日電)年金改革7月1日上路,這幾天退休公務人員陸續收到退休所得重算處分書,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今天提醒,如不服行政處分,應於簽收次日起30天內,經銓敘部轉保訓會提復審。

立法院去年6月三讀通過攸關年金改革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退休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18%優存兩年半歸零,所得替代率設有10年過渡期等,今年7月1日實施。

退休公務人員原服務機關11日起發放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重新審定的退休所得重算處分書,方便退休人員了解7月起退休所得變動。

保訓會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提起復審的法定救濟期間,是以「收到」行政處分的次日為「起算時點」,並不因該處分是否另定生效日,而有不同。

保訓會說,近來網路瘋傳,重行審定退休處分於7月1日生效,在7月1日前提起復審救濟者,保訓會不予受理,完全是誤解。

保訓會表示,復審的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收受復審書的日期為準,並非以郵戳為憑,請退休公務人員務必預留郵遞作業時間。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保訓會舉例,若退休公務人員於6月12日收受重行審定退休函,應自6月13日起算30天救濟期間,所以提起復審的期間,至7月12日屆滿,應於7月12日以前將復審書等文件送達銓敘部。

保訓會說,若6月15日收到重行審定退休函,應自6月16日起算30天救濟期間,所以提起復審的期間,至7月15日屆滿,但因7月15日為星期日,以7月16日為屆滿。(編輯:陳永昌)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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