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抗遭警載至市郊 監委要求檢討改善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8日電)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調查警方處理勞基法陳抗,圈圍管束民眾並將律師等人載至市郊,監委認為,此舉干預人身自由,屬憲法「逮捕拘禁」範疇,要求北市府、內政部檢討改善。
監委指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去年12月23日執行「反對勞基法惡法修法、保障勞工權益」的集會遊行維序事件時,於當晚11時左右圈圍陳抗群眾,持續管束至隔日凌晨,將民眾及已表明身分協助民眾的律師強制載至偏遠市郊「丟包」,引發各界有關警方濫權的質疑。監察院審議通過調查報告,要求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應儘速檢討改進。
監委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台北市政府因陳抗民眾在當晚違法占領交通要道,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用路人權益,授權台北市警局採取必要措施排除,考量社會大眾權益及陳抗民眾意見表達,尚無疑義。
監委調查,中正警一分局分局長廖材楨綜合現場狀況,經舉牌4次後決定強制驅離現場群眾,且因當時客觀上抗議民眾仍有流竄持續占據幹道、推擠員警及聲援等狀況,故於晚間11時圈圍管束部分民眾至隔日凌晨,其目的在避免抗議群眾合流滋事,亦無重大明顯的裁量瑕疵。
不過,監委說,隔天凌晨0時45分後,市區主要幹道交通已恢復順暢,整體抗爭態勢收歛,而被圈圍的民眾已顯勞頓,一再要求自行離去,加以現場非屬管制區,客觀上無發生立即或重大危險之虞,但警方拒絕與民眾溝通,協商採取有效的解散方式,逕於深夜強制將民眾載至偏遠市郊「丟包」,引發各界質疑警方濫權。
調查意見指出,警方將現場抗議群眾以優勢警力圈圍,再以警備車強制載離陳抗現場,分頭丟包,為近年來警方處理重大集會遊行活動的新模式。此類措施雖較高壓噴水、警棍強制驅離的侵害性為小,但違反當事人意願,相當時間拘束陳抗者的行動自由及強制帶至另一空間,對於人身自由的干預程度較大,已屬憲法第8條「逮捕拘禁」的範疇。
監委認為,警察措施不但執法依據有重大疑義,且適用時機、要件、對象、帶離地點、救濟途徑等皆屬不明。內政部作為集會遊行法的主管機關,必須釐清其適法性,並宜藉由修正集會遊行法時機,彙集各界意見,明確規範使用強制力的裁量標準,作為第一線警方的執法依據。
調查意見並指出,律師參與合法集會遊行表達意見,或在集會遊行現場提供法律諮詢及協助民眾保障合法權益,若未涉及不法行為,符合律師法所定的保障人權、促進民主法治的職務目的,有助建立溝通協調管道,主管機關應予以尊重,不容將合法行使職務的律師視為違法陳抗者,恣意施用強制力。台北市警局以律師參與違法陳抗活動為由,強行圈圍、載離,未適度尊重律師在社會運動中的角色及地位,核有未當。
調查意見提到,近年來新型態的遊鬥式集會遊行活動增加,警方及主辦單位欠缺制約能力,警方為避免官署及交通要道被攻占,廣設拒馬阻材,調度大批警力進行長時間執勤,屬不得不然的措施,但基層員警的勤務負荷過大。警政機關應參酌國際人權規範精神及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意旨,以「溝通對話」取代「管制」,作為處理集會遊行的原則,並檢討現行封鎖管制範圍及警力運用的妥適性。(編輯:楊凱翔)10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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