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身心障礙者身故能領保險金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未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訂定壽險契約後,未來身故也能領有保險金,修法彰顯法規不以歧視身心障礙者為原則。
三讀通過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內容包含投保壽險的身心障礙者,現行如果身故,只能領有喪葬費用,其餘死亡給付的部分則無效,修法後限縮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也就是未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身故也能領有保險金。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也刪除「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等文字,並以民法有關監護宣告的規定取代之;另以「失能」取代「殘廢」用語,失能的內容依各保險契約約定。
此外,這次「保險法」修法,還放寬了保險業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且符合規定者,可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監的1/3。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王榮璋在院會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後發言指出,長年以來,「保險法」以道德風險為考量限制特定身心障礙者投保壽險,之所以對身心障礙者有差別性規定,是因為早年立法時認為身心障礙者多半不是家庭經濟主要支柱,認為限制死亡給付金額不會影響家庭經濟安全。
王榮璋指出,現今台灣經濟環境與就業環境已有相當進步,身心障礙者接受高等教育並擁有穩定工作的比例越來越高,即使從事庇護性就業的身心障礙者也有可能在生活上自給自足,甚至照顧家人。「保險法」對於道德風險的考量反而限制了有經濟能力身心障礙者,無法藉由商業保險的管道讓自己與家人多一分保障。
此外,王榮璋也提及,我國在2014年通過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公約國內法化,行政院在2016年公布對於現行法令檢視結果,其中「保險法」部分條文被行政院核定為實質歧視條款,所以歧視的名詞也必須修正。(編輯:林沂鋒)1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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