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長等參選人 25日起可設政治獻金專戶
2018/4/8 10:52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8日電)地方公職人員選舉11月24日舉行,監察院表示,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等4類擬參選人,25日起得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可收受期間自許可收受日起至11月23日。
今年11月24日將舉行的九合一選舉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
根據政治獻金法,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等4類擬參選人,得自4月25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3類擬參選人,得自8月25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
監察院日前透過新聞稿表示,4月10日將於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https://sunshine.cy.gov.tw)公告「107年直轄市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擬參選人申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注意事項」、「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申請表」等,有意願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擬參選人,可自行上網下載。
監察院指出,依據政治獻金法,擬參選人應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並應依法設立收支帳簿,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的收支時間、對象及金額等明細,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
監察院說,如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蘇志宗)107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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