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長照機構法人財報應主動公開
2017/12/29 23:21(12/29 23:48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29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長照服務法規定的長照有關機構,應於條例施行5年內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長照機構法人財報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主動公開。
為維護接受長照服務者的權益,且對收住失能者的長照機構,應有保障其穩定經營的機制,立法院晚間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條例明定長照機構法人的財報,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主動公開,所登記的財產總額或該法人所設立機構的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者,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違者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的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為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為確保服務品質及服務使用者權益,得檢查長照機構法人的財務、業務狀況,或要求提供財務、業務報告及其相關文件,長照機構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的罰鍰。
為鼓勵及輔導已設立的長照機構轉型,長照服務法所定的長照有關機構,在本條例施行5年內,依條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並將原供長照服務使用的土地無償轉移給長照機構法人作原來用途,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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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明定,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其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的10%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社會福利;另提撥10%以上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人才培訓。
此外,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的10%以上,辦理有關於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20%以上作為營運資金。1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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