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未依規定使用下水道最高罰10萬
2017/12/27 14:30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7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將下水排洩於下水道,或拒絕下水道機構檢查者,由現行1萬元以下罰鍰,提高到10萬元以下罰鍰。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洪宗熠提案,下水道法自民國73年公布施行,相關罰則不曾調整過,為確保水域水質安全,因此參酌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條文提高罰鍰,以達嚇阻作用。
洪宗熠提案指出,下水道用戶若不依規定期限將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等「下水」排洩於下水道、未經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下水道、拒絕下水道機構檢查或檢驗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但經協商後,內政部認為主要裁罰對象為一般家戶,如果照洪宗熠提案的裁罰金額,實務上對一般家戶金額過高。因此,初審通過條文改為,違者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全案經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10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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