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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明芳竊盜案 監院籲再審或非常上訴

2017/12/1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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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4日電)監察院今天表示,被告黃明芳竊盜無罪案,被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月,建請法務部研提再審或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監察院上午發布新聞稿表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認定被告黃明芳因合夥利潤分配糾紛,不告而取告訴人謝振城5棵紅檜、1棵香樟,並未有何不法所有的意圖,判決黃明芳無罪。

不過,監察院說,經檢察官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命首次出庭的謝振城陳報所證述的其他合夥人名單並傳訊後,認定黃明芳並未參加謝振城等7人的合夥撿拾漂流木,且認定黃明芳竊取的5棵紅檜、1棵香樟是謝振城等另以新台幣5萬3000元向別人購買,而判處黃明芳有期徒刑8月確定。二審逆轉有罪,不得上訴。

監察院表示,這個案件判決確定後,原本出庭證述的7名合夥人當中,竟然有4人在另外案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他們是撿拾漂流木工人,沒有參加謝振城等7人合夥,也不認識其他股東。謝振城原本所證稱的7人合夥,不是沒有疑問。

監察院認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黃明芳竊盜案件,未詳查事證,就撤銷第一審無罪判決而做有罪判決,且不當剝奪黃明芳依據刑事訴訟法應有的證人詰問權,並侵害黃明芳依據憲法應受保障的訴訟權。

監察院說,監察院審議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方萬富、楊美鈴所提調查報告,並建請法務部轉飭所屬研提再審或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10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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