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原住民選舉人得不在籍投票
2017/12/7 11:46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7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修正草案,具原住民身分的選舉人得向戶籍地戶政機關申請移轉到其他縣市投票。
但草案提報院會討論前,需經朝野協商。
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修正草案,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鄭天財等人提案,人民選舉投票參政權是憲法明定的基本人權,但原住民因就學、就業、生活等因素散居全國各地,無法長途跋涉返鄉投票,投票率相對較低。其中平地或山地原住民立委選區都是以全國為選舉區,選務單純,適合作為國內漸進式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典範,因此提案修法。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中央公職選舉具原住民身分的選舉人,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地的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的縣市投票;申請書件、查核程序、選舉人名冊編造及投票通知單寄送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另外,內政委員會也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修正草案。鄭天財在提案說明指出,考量國內政治信任度及選務作業可行性,宜應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先行辦理原住民不在籍投票,以作為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的試金石。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具原住民身分的選舉人,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地的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的縣市投票;申請書件、查核程序、選舉人名冊編造及投票通知單寄送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選會定之。本案也須經朝野協商。1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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