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質疑救國團章程違法 內政部:要求修改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吳欣紜台北16日電)內政部長葉俊榮今天針對綠委指救國團組織章程不符人民團體法表示,內政部會進一步要求救國團修改。救國團表示,依人民團體法經內政部函復備查在案,可謂合法有據。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吳玉琴今天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表示,救國團組織章程規定要經5人推薦才能入會,救國團成立60幾年,會員只從原來的100位增為200位,近親繁殖嚴重,非常封閉。
吳玉琴表示,救國團主任的薪水每月近新台幣18萬元,比照部長級,年終獎金高達5個月、80幾萬元。且主任的獎金是由下面的副主任、主秘簽核後,由主任自己批准,等於是自肥。
吳玉琴說,一般民間社團都希望越多人加入,但救國團非常封閉;另外,根據救國團章程規定,主任對外代表救國團,與現行人民團體法的規定不同,薪資的簽訂也非常奇怪,是社團法人中少有、不合理的結構。
吳玉琴質詢指出,內政部在今年6月發文希望救國團依照人民團體法,應重新修正組織章程,若救國團不修改,內政部該怎麼做?
葉俊榮答詢表示,還是會進一步要求救國團,若沒做到再看。他說,固然內政部有要求,但修改章程是大事,必須要開大會討論,內政部的訊息清楚,會不斷要求,持續監督救國團。
救國團今天發布澄清稿指出,憲法保障人民有結社自由,民法也賦予法人有自行設計符合需要的內部組織架構的彈性,救國團在民國78年研擬組織章程時,便訂定組織章程「本團置主任一人負責執行團員大會及團務指導委員會之決議,執行團務期間,對外代表本團,其人選由團務指導委員會召集人提名,經團務指導委員會通過後產生之。」
因此,救國團表示,在團務指導委員會理監事會議及團員大會的閉會期間,由團務指導委員會指派的主任代表本團執行團務,符合憲法及民法規定,組織章程也依人民團體法經內政部函復備查在案,可謂合法有據。10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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