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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租期3年 租金不超過市場水準

2017/8/3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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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承租者應符合無自有住宅、一定財產標準以下,租期3年,得申請續租3年,符合規定的經濟弱勢得延長為12年;租金不會超過當地市場水準。

內政部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部務會報通過「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預計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的社會住宅,將成為首批適用對象。

新聞稿指出,承租由內政部經營管理的社會住宅,申請人須年滿20歲,在社會住宅受理申請的縣市設有戶籍,或在社會住宅所在地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且家庭成員在公告範圍內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低於該地區50%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家庭成員財產低於該地區中低收入戶財產限額等條件,即可申請。

經審查符合資格者,以公開抽籤決定序位,再通知申請人看(選)屋,並繳交不超過2個月的押金及首月租金後,即可簽約入住。

租賃期限方面,新聞稿指出,社會住宅租期3年,租賃期限屆滿時如仍符合承租資格,可再續租3年,如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租期得延長為12年,且依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至少會提供30%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承租。

新聞稿指出,社會住宅租金不會超過當地市場租金水準,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租金還可以再打折,且每3年滾動檢討,要讓民眾租的好、租得起,保障民眾的居住品質。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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