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法引議論 葉俊榮:有共識才推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4日電)近來網路謠傳宗教團體法已二讀通過,引發爭議。內政部長葉俊榮今天說,推動立法一點都不急躁,要得到相當共識才會推,大原則是尊重宗教自由,不用管制處理。
「聯合報」報導,外界關切宗教團體法第17條規定,當負責人怠忽職守,經聲請可由法院派任臨時住持或主委,引發宗教團體反彈,認為會造成教派混淆,擔憂政黨或外部勢力黑手介入。
葉俊榮今天下午在記者會上答覆媒體詢問時指出,許多討論都出自於不夠了解,宗教團體法的立法,不是最近突然立法,過去曾進入立法院,後來又撤回。過去一段時間,內政部不斷要做好社會溝通,法案現在還在內政部,他說,「推動立法一點都不急躁」,要得到相當共識才會推出去。
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有關17條規定,是指當宗教團體沒辦法運作,主管機關、檢察官或當事人可以聲請指定臨時管理人,只是在沒辦法運作下的解決機制,法條也寫得很清楚,不得有不利於法人的決定,基本上是要保護法人運作正常,不是政府要干預團體。
林清淇說,長期以來很多寺廟,因為管理委員會沒辦法運作、負責人不出來開會等,是因應宗教界所提出來的法條,並非政府要介入管理。他也請民眾去下載法案來看,絕不是坊間流傳政府要去接管。
林清淇也澄清,沒有所謂捐款要納入勸募條例這項規定,先前版本有提到這項條文,也是因為有基督教團體認為,有人打著他們的名號在外面募款,所以認為宗教辦理大型活動,要公開募款內容,但宗教團體又認為執行起來有困難於是拿掉法條,他說,這跟勸募條例沒有關係。
葉俊榮指出,一切以宗教自由為中心。宗教管理各國制度不同,大原則就是尊重宗教自由,而不是用管制去處理,基本上大部分信仰宗教自由、政教分離的國家都是這樣,「我們也是一樣」。這也是為什麼立法要那麼久的時間,因為要尋求共識。10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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