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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二讀 公務員自殺比照病故意外撫卹

2017/6/26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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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二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2條條文草案,公務人員自殺死亡可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撫卹,但經判刑確定、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考試院與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在提案說明中指出,考量社會型態轉變,公務員可能因工作壓力,或本身疾病難治,或體恤家人費心照護而自行結束生命,做因病故或意外死亡給予撫卹的延伸意涵。

日前朝野協商採用民進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公務人員在職死亡撫卹原因,包括病故或意外死亡,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

不過,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在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10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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