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簡東明依法停權 由立院辦理
2017/6/12 19:19(6/12 19:31 更新)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2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簡東明涉賄一審遭判刑,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今天表示,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將停止其職務或職權,有關立法委員的停止職權,由立法院辦理。
簡東明賄選案下午一審宣判,屏東地方法院判決認定,簡東明交付給工作人員的是「賄款」,不是「工作費」,判決簡東明有期徒刑5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
鄭英弘傍晚受訪表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涉及賄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鄭英弘表示,因簡東明是立法委員,有關立法委員的停止職權,由立法院辦理。1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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