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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院憂基準法修法衝擊文官 政院:不必然

2017/6/8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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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8日電)行政院與考試院就三級機關首長可政務職任用修法,意見相左。考試院指修法將衝擊文官,但行政院晚間回應說,25個三級機關首長政務職進用,對常任文官升遷「尚難謂有必然影響」。

立法院初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行政院函請考試院同意撤回會銜的法案,但考試院今天稍早提出修法將衝擊文官制度、法制面有疑義等意見,不同意撤回。考試院官員表示,這是行政院送到考試院會銜的法案,在考試院還在審查過程中,要求撤回的首例。

對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晚間發布新聞稿作出回應。人事總處指出,行政院提出修正組織基準法,將三級機關首長改為可以政務職任用,且上限25人,是因應實務運作需要,並在兼顧常任文官升遷下,適度引進民間活力。

其中,就考試院認為修法將衝擊文官制度,人事總處指出,目前常任文官職務列等上限為簡任第13職等職務數262個,這次修法調整其中25個三級機關首長職務得以政務職進用,比率約為11.16%。

此外,進一步統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銓敘審定簡任第11職等至第13職等合格實授人員約2500人,調整其中25人為政務,對常任文官之陞遷發展尚難謂有必然影響。

至各界所關注的檢察、調查、警察等機關,因業務性質具特殊性,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未來這些機關的首長仍將維持現行任用規定,不會改以政務職務進用。

對於行政院函請考試院同意撤回會銜的法案,人事總處說明指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15日完成初審並交付朝野協商。考量初審通過條文,已將行政院修法精神納入,與行政院函請考試院同意會銜的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大致相同,「認為毋須再行函請立院審議之必要,因此行政院於本年5月17日函請考試院撤回前開條文修正草案」。

人事總處說,修法目的是求立法經濟性並兼顧政府用人彈性,並非規避立法監督。行政院修正組織基準法,匡定三級機關首長任用雙軌制範圍與數量上限,是因應實務運作需要,並在兼顧常任文官升遷下,適度引進民間活力。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初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1至4人,其中,1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其政務職務總數以52人為限。三級機關涉及國家重大政務,首長得列政務或常務,總數以25人為限。10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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