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執行若落後 立院法制局:訂究責條款
2017/4/24 16:02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4日電)立法院「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報告今天出爐,明定相關人員違法失職致計畫執行落後的行政責任;計畫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等應循現行相關審議機制辦理等6項建議。
立法院法制局最新出爐4月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評估報告指出,主要是擴大全面性基礎建設投資,著手打造未來30年國家發展需要的基礎建設,架構全島綠色智慧運輸系統、提高水源資調度管理、加強寬頻與超寬頻雲端建設、加速太陽光電與風力發電等綠能建設,促進能源安全與環境永續等。
報告表示,規劃主軸是配合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新生活趨勢所提出的關鍵需求,為謀求國家轉型提升的重要基礎工作。相關計畫的財務規劃需符合維持財務穩健原則,後續計畫審議也需依嚴謹程序進行,覈實檢討計畫經費合理性,依據撙節經費精神辦理,杜絕浪費及不必要的建設項目。
立法院法制局針對行政院所提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內容,逐一檢討後提出6大建議,增訂離島地區前瞻基礎建設的執行,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其次,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提報行政院核定前,應先詳實規劃計畫內容及擬具可行性評估等報告。
第三,主管機關應就中央各執行機關具體規劃的內容及預算需求統籌進行審議、協調及資源分配。
第四,明定相關人員違法失職致計畫執行落後的行政責任。
第五,計畫用地涉及都市計畫擬定、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應循現行相關審議機制辦理。
第六,條例施行期限延長,於到期前須經立法院同意。10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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